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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要视同销售?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研发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要视同销售?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研发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要视同销售?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研发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要视同销售?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研发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的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若该企业研发项目是用于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研发,则研发领用原材料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同时领用的自产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做视同销售;

若企业是受托研发项目收取对方技术服务费,或企业该项目研发的目的是用于技术转让,则研发领用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具体就情况而论.

研发领用自产产品怎么缴纳值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因此,销售部门领用的自产产品作为样品使用后如收回并办理入库手续的,则不属于销售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缴增值税.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研发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要视同销售?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研发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要视同销售?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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