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豁免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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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豁免的税务处理
答: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2016年1月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应收账款2000万元,截至2017年7月该笔款项尚未支付.同年8月,为更好的支撑乙公司战略转型,双方签署协议.该协议规定:乙公司以银行存款偿还甲公司1600万元,甲公司免除乙公司余下400万元债务.
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豁免本身不是"同其他债权人一起共同对公司做出相同比例的债务豁免,即此种债务豁免并不是通过债权人会议达成",而且该项交易是基于双方具有的特殊性关系才得以发生.因此,该项交易作为控股股东甲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应该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债权人)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
银行存款 1600
贷:应收账款 2000
乙公司(债务人)
借:应付账款 2000
贷:银行存款 1600
资本公积 400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六条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债权人的涉税分析
答:1.关联方之间属于资本性投入而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的
作为债权人,上述债务豁免在税法方面被认定为捐赠行为,只有公益性捐赠才能税前扣除,即使是公益性捐赠也不能全额扣除.案例1、2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豁免400万元,会计处理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列示,因此将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1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
2.关联方之间不属于资本性投入的、非关联方之间债务重组而计入当期损益的
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同样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非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缴纳所得税,而根据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可在后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案例3中,甲公司应作为当期纳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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