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是1%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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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是 1%吗
答: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财政部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通知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级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和账务处理
答:收入额十万元以下不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两项附加计入营业外收入.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上缴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新会计制度下,把应交教育费附加都合并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处理.不再使用其它应交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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