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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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7〕43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可知,企业只需符合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认定标准5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限定以及资产总额限定四个条件即可,对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规定.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分支机构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果选择就地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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