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须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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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须补缴耕地占用税
答:1.建筑物
在耕地上只能进行农业的生产活动,或者进行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但不能在其中建造着建筑物。最常见的就是房屋的建造,或者建造的设施农用房超过一定的标准,这样的话就会收取费用,而其他的建筑物比如说别墅、庄园等这些都需要征收一笔费用才行。
2.构筑物
所谓的构筑物就是指用于生产活动的,但不能进行居住生活的设施,也就是在耕地上破坏了耕地层的建筑物,比如说进行水塘的挖掘,并在其中进行水泥硬化,或者在耕地上建造着水泥杆等,这些东西都属于占用了耕地,自然需要收取这笔费用。
3.非农业建设
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的生产活动,并不能进行其他方面的建设活动。但依旧有一些工厂在耕地上非法的建造,或者在其中进行商业性的开发,这些都属于破坏土地的情况,将会重点收取费用。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为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从严控制减免范围,财政部于1990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还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1)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占用耕地3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3)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30亩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4)占用耕地不足 3亩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5)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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