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逾期未核销罚款缴纳标准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外管证逾期未核销罚款缴纳标准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外管证逾期未核销罚款缴纳标准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外管证逾期未核销罚款缴纳标准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外管证逾期未核销罚款缴纳标准
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管证》的开具
1.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请开具《外管证》。
2. 《外管证》于当场受理,根据申请开具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3. 《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负责办理。
4. 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 开具《外管证》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分户分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
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的经营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反映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各税(费),同时补缴在经营地未缴纳的应缴税款。对认定为审核开票纳税时申报方式的外来建安企业在办理缴销《外管证》手续时,同时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好了,关于“外管证逾期未核销罚款缴纳标准”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学习资料的小编哦!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外管证逾期未核销罚款缴纳标准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外管证逾期未核销罚款缴纳标准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