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增值税免征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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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企业增值税免征会计分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这里的符合条件包含两个意思,一是非营利性组织本身要符合财税[2009]123号规定的九个条件;二是就收入而言,要属于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五类收入之一。
同时,非营利组织从事特定的业务,只要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均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至于其民办非企业的减免税收入,可以入“事业结余”这一会计科目。
事业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以外的各项经常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因此,会计期末,应将除经营收支类、专款收支类和结转自筹基建以外的收支类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年度终了,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转入“结余分配”科目。
全免增值税企业的会计分录应该如何做?
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注:此种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完全可以不核算免缴的增值税税额,即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免税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即为企业毛利。不必单独计入补贴收入。
民非企业增值税免征会计分录怎么处理?通过对上文的学习,其实我们应该都知道会计会将民办非企业免征的税收作为事业结余科目核算的,然后在会计期末时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在会计学习资料网上关于民办非企业的增值税免征资料还有很多,大家可以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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