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遭索赔已缴增值税能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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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遭索赔已缴增值税能否退?
小王朋友的公司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该公司接到一笔订单,为客户生产一种新材料,合同价款150万元.客户在使用该材料后,产品质量未能达标,检查结果是原材料的质量出了问题.为此,客户向小王朋友的公司索赔.双方于2007年2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公司向客户赔偿170万元,包括货款150万元,连带损失20万元.事后,小王的朋友问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申请退回?小王就此问题咨询了老师.
老师:首先要弄清楚,为什么要缴纳增值税.
小王:货物发出了,款也收到了,正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按规定当然要缴增值税.
老师: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整个交易中,企业除了相关投入却没有回报,还赔偿了20万元.
小王:这正是我纳闷的.关键是相关税款已经缴了,也找不到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理由.
老师:如果税务机关给你退税了,而客户又凭借你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岂不是国家受损失了?
小王:还确实是个问题,是不是可以进行退货处理?
老师:可以退货,但退的是对方产品的货物啊.
小王:确实是个问题.
老师:如果对方不退货呢?不肯将发票给你们怎么办?
小王:是啊,尽管该批货物对其无使用价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经营行为并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需要进项税转出.赔偿金是从销售方获得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对方收到赔偿不用缴增值税,又能获得抵扣,况且损失是由我们造成的,主动权在对方手上,对方退票的可能性不大.
老师:双方的赔偿是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的吗?
小王:是的.
老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70万元的赔偿对应的就是货款150万元和连带损失20万元,这150万元货款应该理解为"退货".
小王:退货就可以按退货处理,这样增值税就不用缴了.
老师:那么你朋友的公司生产出的劣质产品,使用的材料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
小王:我朋友的公司正常生产,却产出劣质品,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符合进项税转出的规定.
老师:税法只是经济规范体系中的一环,对于经济性质本身的认定,还需要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税务处理也应建立在认定后的经济行为上.
出口货物被退,税务如何处理才合规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作出的处罚.
销售货物遭索赔已缴增值税能否退?上文有关于出口货物被退的税务处理,以及实际案例分析,退货的税务首先要看是什么原因退货,是否是劣质产品,更多相关财务咨询,敬请关注会计学习资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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