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需工厂拿到增值税专票可以税前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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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需工厂拿到增值税专票可以税前抵扣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规定,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规定,若用该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若产品中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税率怎么计算?
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13%、17%)
进项税额=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买价×税率(13%、17%)
例:
当月出售产品11700元,购进商品9360元,均为票面金额即含税价,税率为17%,计算应交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11700/1.17*0.17=1700元
进项税额=9360/1.17*0.17=1360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1700-1360=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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