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数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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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数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只是提取了未实际支付,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有哪些?
1、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于每月1至10日全额缴纳。全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按月全额直接划拨,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地税部门根据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
现在看病的成本太高了,所以很多企业还会给职工买补充医疗保险,今天的内容就是“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数如何规定的?”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如果有不明白的,可直接小窗咨询老师,老师随时在线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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