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未清算能交契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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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未清算能交契税吗?
土地增值税在日常申报时是根据项目不同采取按不同随征率预缴的方式,土地增值税平时是否足额申报缴纳并不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只要项目完工并销售结束,都应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具体清算条件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已缴纳的契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转让旧房,首先要取得评估价格,评估价格中应当包括了购置旧房时缴纳的契税的,因此不应再予以扣除,如果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则按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合以上内容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时都会涉及到土地征收税的,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土地增值税未清算是否能交契税的问题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相信大家看完后都有了一定的理解;如果你还有什么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你来会计学习资料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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