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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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
其实税法对企业筹建期的开办费支出尤其是是业务招待费的有关处理方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税法规定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照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计算,企业在筹建期间无销售(营业)收入,因此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的时间如何划分?
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的划分,实质是明确新办企业的成立日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不仅规定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明确了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财税〔2012〕27号文件是目前为止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最新政策,筹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时间。
由于企业筹办期间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合法经营,也不能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企业的筹办费是在成立后正式生产经营期间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上述政策适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支出,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存在差异。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应掌握两个原则:一是不受当年营业收入5‰或15%等比例的限制。因为筹建期间一般不会发生收入事项;二是筹办费只能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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