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扩展资料: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