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积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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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积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据此,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对于其他资本公积项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能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和未分配利润一样,属于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股本),相当于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本)。因此,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股本)股东,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的渠道有哪些?
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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