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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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经被列入中国刑法第205条,又叫“虚开专用发票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意”虚开发票。
“恶意”虚开发票不仅要补税、补罚款、补滞纳金、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企业遇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我们能争取到最好的处理结果就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这是为什么呢?
“善意”虚开发票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不需要补罚款、补滞纳金只需要补税就可以。善意如何定性?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善意”的界定并不是简单的一句不知道就能解决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点,才可界定虚开的发票为“善意取得。”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则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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