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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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一、 新购(建)房屋初次装修费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对新建房屋进行首次装修中,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灯具、中央空调、地砖、门窗、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装修费用,属于使房屋这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在会计核算上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旧房改扩建重新装修费用
1、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旧房的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应该予以资本化,增加房产的账面价值,对于旧房的维修费,应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2、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对于旧房的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通常都是为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增添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该计入房产原值;更换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该按加新减旧的方式计入房产原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维修和更换时作为维修费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房产原值.
三、租入房产发生的装修费
1、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新购(建)房屋初次装修费属于使房屋这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在会计核算上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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