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知识扩展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您可能感兴趣的财税文章:
· 教育行业财务处理
· 纳税期限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