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发货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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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发货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答:具体的做法如下文所示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企业所得税要求销售商品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你们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商品未发出,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确认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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