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延期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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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延期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仅限劳务发生地为省内的企业)
1.《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一份;
2. 已到期的《外管证》原件;
3. 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
5. 开具外管证需在合同施工期内开具,如果超过施工期限请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延期证明一份。 (注:提供证件及资料用A4纸张复印,复印件上手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处”,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在手写文字上加盖公章)
《外管证》的开具包含哪些?
1.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请开具《外管证》。
2. 《外管证》于当场受理,根据申请开具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3. 《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负责办理。
4. 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 开具《外管证》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分户分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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