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系统设备可否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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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系统设备可否抵扣进项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进的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用于建造不动产所购进的原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用于机器设备的物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根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明确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体内容如下: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购税控设备全额抵扣的会计分录
购税控设备全额抵扣的会计分录是:
1、购买防伪税控设备和防伪技术服务费全额抵扣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全额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借:管理费用(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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