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能否要求退还留抵税款大于累计欠税的那部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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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能否要求退还留抵税款大于累计欠税的那部分税款
最近,某地一破产企业要求国税部门退还留抵税款大于累计欠税的那部分税款。对此,税务部门的答复是,破产企业留抵税款大于累计欠税的不能退税。但企业方面认为,未抵完的留抵税款是国家欠企业的,应该退。双方一时间僵持不下。那么究竟谁讲得对呢?针对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论税务机关,还是破产企业,凡事都要依法办事,才能让人口服心服。
其实,国家对倒闭、破产、解散、停业企业的税款抵扣问题早有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如果是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仍未抵完的应转入存货成本。如果是破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精神,对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纳税人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纳税人终止经营时留抵税额则无法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应如何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至于《若干政策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理性分析应有两层含义:一是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资格时,即使存货尚未销售出去,其进项税金已经抵扣完的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简单理解就是已抵扣的不补税)。以甲企业为例,如果注销时尚有存货锌锭25吨,所含的进项税金6万元已经抵扣,即使期末没有留抵税额,这6万元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不需要补税。二是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资格时,如果存货未处理完同时其进项税金也未抵扣完,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简单理解就是未抵完的不退税)。仍以甲企业为例,如果注销时尚有存货锌锭25吨,其进项税金6万元也未抵扣,如此形成的留抵税额应不予退还。可见这条规定仅仅是针对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资格时尚有存货而言,不能扩大理解为: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留抵税额一律不予以退税。因为一般纳税人的存货与留抵税额之间不存在必然的正对应关系,而且形成留抵税额的原因很多,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区别对待。
破产企业能否要求退还留抵税款大于累计欠税的那部分税款?上文简单、概括的讲述一般公司注销时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工作人员平时申报纳税的时候,需要注意,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有疑问的话,可以到会计学习资料官网,找我们的答疑老师,在线帮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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