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和发包人怎么履行各自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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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和发包人怎么履行各自的应尽义务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非常明确。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发包人或者出租入应当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
发包方代扣税金,承包方怎样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工程分包后,总承包方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实践中,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发包方为取得代扣手续费收入,普遍采取发包方代扣税金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总包方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发包方按结算价款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方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方,总包方应将分包方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方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应根据发包方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施工企业的分包工程主要有以下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一)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施工企业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与施工企业本身承建的工程作相同的处理。
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一致的,而且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和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确定的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正常差异,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二)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施工企业的收支体系核算。
这种做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一致,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的各个会计核算期间的营业收入和费用时,应按第一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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