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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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人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一是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因此,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其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地点指的是什么?
答:
纳税地点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主要适用于涉及两地申报纳税的税种。如屠宰税,为鼓励产猪地区养猪,规定在收购生猪的地区纳税。营业税,对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 的,规定分别在其所在地按各自的营业收入额纳税;集体和个体建筑安装企业,在承包工程的所在地纳税;代收、代缴或代扣税款的,在代收代缴代扣单位所在地纳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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