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混合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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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混合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有:
(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销售货物并从事安装劳务,安装劳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销售空调并安装等。
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根据我国税发有关规定,“纳税人年货物销售货物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超过50%,非营业税额不倒50%的,交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质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不交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由以上两项规定说明:其区别一、主营业务收入额是否占收入比例的50%以上。应交营业税超应税金额50%以上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其区别二、企业对象。混合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种,原则上按企业对象划分。
看完了上述分析,相信大家对于“增值税混合行为有哪些”已经有所了解,正确界定混合销售行为,可以避免多交税或者少交税,在理解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以及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方,对业务主体、业务模式进行规划,可以有效降低总体税负,做到合规节税。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直接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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