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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材料税务处理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报废材料税务处理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报废材料税务处理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报废材料税务处理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报废材料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处理方面,由于企业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又依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发生的上述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报废的原材料的账务处理

报废的原材料,一般是增加当期生产成本.

1、按照原材料的后续问题来处理:比如报废的材料直接当做垃圾处理掉的,没有任何价值,就分配到当期产品成本当中去.

2、如果报废材料有价值,可以当作废品卖掉,可以先再设置一个明细账"原材料-废料"把生产成本或原材材料转到其这废料里,到时候卖出时可做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废料

对于企业报废材料税务处理方面,我们国家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大家要认真阅读,以便在工作中得以应用。报废的原材料的账务处理方面,会计学习资料也做了整理,大家可以参考使用。感谢大家走进会计学习资料。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报废材料税务处理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报废材料税务处理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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