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收人民币税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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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收人民币税务怎么处理?
答:1、根据国税函2009 470号、国税函2010 303号的规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政策,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
2、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对于享受退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对于需要提供银行收汇水单等收汇凭证的,如果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根据财税2010 26号及财税2012 39号,对于边境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和一般贸易,允许跨境人民币结算。但需要注意,必须是通过银行结算才符合退税要求,对于人民币现金结算的不能退税,但可以免税。如边境地区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收取人民币现金,不符而退税要求。
通过以上政策文件可以看出,货物出口后,所收取的跨境人民币是符合退税要求的,但是需要注意,该跨境人民币必须是从境外、从境内非居民开设的NRA账户、或从自贸区内非居民开设的自由贸易账户中收取才符合退税要求。
出口货物如何征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1. 国家规定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但不包括政策性免税的货物。
2. 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3. 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首个申报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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