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结算类票据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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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结算类票据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日常经营支出取得增值税发票是法规规定的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但对于非增值税开票范围的业务,如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和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根据规定都应取得财政票据才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因此财政票据也是企业的一种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票据税前列支注意事项
1、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根据《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往来结算票据只能作为行政事业等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单据,不属于其收入,支付款项的一方不能依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其他种类的财政票据企业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2、票据要加盖收款单位的印章:票据填写需内容完整,票据上没有收款单位的印章相当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缺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文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因此未加盖公章的财政票据存在税前列支的风险。
3、财政票据电子化:随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推广,财政部于2017年6月19日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财综[2017]32号),未来财政票据将逐渐无纸化运行,缴款人将通过财政票据管理服务网站等方式获取财政电子票据,企业对取得的财政电子发票需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实务操作中小编发现,财政票据中出现涉税问题,集中反映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很多企业将该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税前扣除风险,纳税人有必要了解该种票据的使用范围和不得开具行为,以上就是会计学习资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财政结算类票据可否税前扣除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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