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副本遗失重新办理怎么操作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税务登记证副本遗失重新办理怎么操作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税务登记证副本遗失重新办理怎么操作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税务登记证副本遗失重新办理怎么操作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税务登记证副本遗失重新办理怎么操作
答: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税务登记证丢失的处罚条款。
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会被处以罚款吗?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九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
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因此,丢失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罚款范围,但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综合上文内容所述,税务登记证副本遗失重新办理怎么操作?以及税务登记副本丢失的一些罚款制度,小编都详细为你们介绍完毕了!还有其他的会计问题,欢迎直接在线向我们直接提问!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遗失重新办理怎么操作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税务登记证副本遗失重新办理怎么操作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您可能感兴趣的财税文章:
· 系统集成税率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