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广告费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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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广告费扣除的基数
答:印刷广告基于广告费收入减去印刷费后的净收入,并计算从价税率。从1985年7月1日起,一般报纸的平面广告税率为4%,其他广告税率为11%。
广告税是印刷广告和制造应税广告者的纳税义务,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广告费收入用作为纳税标准。
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40条规定: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实际扣除额为2%;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地结转到未来的纳税的结转。
对于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销售(业务)收入的15%内可以税前扣除。
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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