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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委托境外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委托境外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委托境外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委托境外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答: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委托境外的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

一、扣除的范围和比例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以上两个比例。

二、关联方的处理

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三、相关合同的处理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四、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五、委托境外个人不得加计扣除

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委托境外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委托境外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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