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余额在借方为什么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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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余额在借方为什么不计提
之前旧会计准则:
1、职工薪酬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即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有关支出。
2、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职工薪酬除辞退性福利外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
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企业资产或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具体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3、应付职工薪酬下的福利费余额处理方式:应付职工薪酬,是负债类科目,不是成本费用类科目,所以只要开支了福利费,月末都需要结转到成本类科目或损益类科目里面。
4、应付职工薪酬下的福利费的余额,根据人员情况,需要分配到相关科目里
借:生产成本---福利费 (生产工人的福利费)
制造费用---福利费 (车间管理人员的福利费)
管理费用---福利费 (公司管理人员的福利费)
销售费用---福利费 (销售人员的福利费)
在建工程---福利费 (基建人员的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现在应付福利费已经不需要计提,发生福利费时,如果应付福利费有贷方余额应先冲销贷方额,直至冲销至余额为0为止,之后发生的福利费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内,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按工资的14%与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比较,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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