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法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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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法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类别如下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 附件2)
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指: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自2014年7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放弃减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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