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确认收入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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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确认收入补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账务处理如下:
(1)前一部分少计收入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应交企业所得税;
(2)后一部分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税务稽查加收滞纳金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据此,一旦稽查查证了少缴税款的事实,纳税人除了补缴税款外,还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截止日期为纳税人实际补缴税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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