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实务 > 建筑业营改增税务政策

建筑业营改增税务政策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税务政策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建筑业营改增税务政策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建筑业营改增税务政策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建筑业营改增税务政策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适用什么税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二、建筑业的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四、建筑业的计税方法?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五)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七)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五、建筑业销售额及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建筑业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哪些? 

(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好了,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税务政策”这个问题,会计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如果还有哪点是会计小编没有整理到的,欢迎您跟我们会计学习资料的专业会计老师联系,有什么其他问题随时提问,我们随时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建筑业营改增税务政策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建筑业营改增税务政策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您可能感兴趣的财税文章:

· 销售费用是否有业务招待费?

· 存货的消费税计入存货吗?

· 注销税务时其他应收余额处理

· 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的区别有哪些

· 什么是每股未分配利润?

· 其他货币资金之信用卡存款

· ?个体工商户开税票流程

· 最新残保金员工人数怎么算

· 财行〔2019〕11号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解读

· 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 双轨制会计核算的优缺点

· 吸收合并会计和税务处理怎么做

· 预付款后多长时间必须开发票?

· 企业在清点现金时的盘亏账务处理

· 国税代开的汽车租赁怎么做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