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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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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一笔应收账款在什么时候才能被确认为坏账?

其条件通常是由会计准则或制度给出的。不论会计准则或制度如何变化,在会计实务中,坏账的确认都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尽量做到真

实、准确、切合本单位的实际。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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