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注销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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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注销清算所得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是说,在终止经营当年,在注销之前有一段时间是正常经营期间,这期间的经营所得可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汇算清缴。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除了上述正常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之外,还要对停止经营后的清算所得再做一次所得税申报、缴纳。这次缴纳是针对非正常经营的清算所得而申报的,政策中规定的优惠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所以这时的申报缴纳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管理
纳税年度
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申报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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