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未收回可以作为坏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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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未收回可以作为坏账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而,我们认为,企业可以在税前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应收款项只要满足非贷款类的债权,并符合上述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应收款如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属于贷款类债权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扣除处理时需要参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入账作为坏账处理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清单申报的资产损 失留存备查,除清单申报之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方式进行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您单位需要专项申报。
报送资料:
(一) 《资 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 (一式二份) ;
(二) 《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 表》 (一式二份) ;
(三) 《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 (一式 二份)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报送) ;
(四)确认企业资产损失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 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需报送专项报告(含情况说明) ;
( 2) 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 项, 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需报送专项报告 (含情况说明) 。
( 3) 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需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 议或说明复印件;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 清算公告复印件;
③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 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复印件;
④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 照证明复印件;
⑤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 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复印件;
⑥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 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复印件; 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 放弃债权申明复印件。亡、失踪证明复印件;
⑦属于自 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 及放弃债权申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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