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营改增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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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营改增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营改增后,哪些项目可以差额征税?
金融商品转让。
经纪代理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航空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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