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造成的产品损失进项税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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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造成的产品损失进项税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只有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才不予以抵扣。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
自然灾害损失包括转出的增值税吗?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物质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12-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11-5日国务院令538号修订)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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