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可以再次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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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可以再次申报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自行调整后仍可以申报纳税。但过了申报期的,应按未按时申报处理。
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单位可以在2018年5月31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明确规定)按调整后金额再次进行纳税申报,在5月31日后进行申报的应按未按时申报处理。
若在5月31日前结清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否则从滞纳之日起即6月1日起按天加收0.05%滞纳金。
不交汇算清缴报告要罚款吗?
不交汇算清缴报告,是要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汇算清缴的程序是一个企业必要的流程,所以,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有问题的朋友,现在可以好好掌握!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可以再次申报吗?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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