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物质用于对外捐赠如何做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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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的物质用于对外捐赠如何做税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 销售收入。”
自购的产品对外捐赠怎么做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税务处理:
外购产品对外捐赠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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