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价外补贴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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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价外补贴与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
烟叶税的纳税对象是指晾晒烟叶和烤烟叶。晾晒烟叶包括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叶和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叶。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烟叶收购金额,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烟叶税的征收机关是地方税务机关,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一般有国务院规定,是否要调整价外税补贴,也不是一个人的看法可以改变的,会计学习资料整理的烟叶税价外补贴与征税范围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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