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如何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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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因此,建安公司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建安企业如何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问:建安企业在异地项目部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公司年度汇缴申报时能否抵减?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3号公告发布的填报说明规定:主表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因此,建安企业在异地项目部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公司总机构年度汇缴申报时可以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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