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及建筑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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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及建筑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能取得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即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 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以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额。
其中加计扣除项目的“每年”,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1年。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会计学习资料整理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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