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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什么情况下做免税处理?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出口货物什么情况下做免税处理?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出口货物什么情况下做免税处理?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出口货物什么情况下做免税处理?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出口货物什么情况下做免税处理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等。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会计学习资料整理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对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进行试点。同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78号)。主要包括:8个边境省份(自治区)与14个接壤毗邻国家。

出口货物什么情况下做免税处理,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抓住出口免税政策源头,只要稍作实践,这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本文免税的情况都只是例举,具体还是看政策详情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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