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质保金不用支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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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质保金不用支付如何处理
对于已记入固定资产而不再支付的"土建工程"质保金,作为确实无法支付应付款项记入营业外收入.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这部分没有取得合法发票的成本部分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申请扣除发生的折旧费用的
什么是质保金
"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
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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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保修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3%)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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