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个税已申报能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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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税已申报能否税前列支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因此,你司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相关税费?
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是税收政策的集合体.填表说明没错,但他忽视了个前提,也是就是他的依据有个"帽子":第13-第20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税法也就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四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除上述以外,税法再无对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作出任何规定,咱们从中并不能找到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扣除相关税费的"税法规定".
也就是说相关税费已打包含在800或20%里面了.
难道是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还真有,不过那只是特殊的存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税金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税金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税金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纳税税其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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