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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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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同一控制下(同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出资额来转让,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情形,则存在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可能.

同一控制下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如何处理?

企业之间同一控制下的转让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重组,可选择特殊税务处理.

(2)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等.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税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税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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