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能是子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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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能是子公司吗?
不一定,两者要求的条件不同.
1、仅从定义上来看,小型和微利是两个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只符合小型一个条件.不一定符合微利条件. 2.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小型规模,要比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规模大得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务务为主,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3)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2)会计核算不健全的;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4)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个人; (6)非企业性单位.
"小型微利企业"明明符合条件,为什么不能享受优惠?
近日各地企业反馈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申报所得税季报时,"小型微利企业"为"否"且无法修改的问题.
原因分析:
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金三前台根据总局要求修改校验规则,企业所得税季报所属期,校验规则如下:
A类: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别(ZFJGLB)"为"非总分机构(0)",且"总分机构类型代码(ZFJGLX_DM)"为"分支机构(2)"或"分总机构(3)"的,且特殊纳税人维护信息"特殊纳税人类型"不为:"中石油、中石化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省内按特定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和"只申报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的,小型微利企业标识默认为"否",不可修改.
B类: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总分机构类型代码(ZFJGLX_DM)"为"分支机构(2)"或"分总机构(3)"的,且特殊纳税人维护信息"特殊纳税人类型"不为:"中石油、中石化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省内按特定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和"只申报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的,小型微利企业标识默认为"否",不可修改,即,除特殊企业类型外,分析机构系统将直接判定为非小微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分总机构解释:二级分支机构下边还有分公司的话,此二级分支机构为分总机构.
小型微利企业能是子公司吗?上文介绍了这个内容的处理方式,这个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因为小型和微利是两个概念,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习资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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