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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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会计分录
答:某广告公司2013年8月收到客户广告发布费10.3万元(含税),款已收到;支付给媒体方广告费6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款已支付。
(1)收到广告发布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服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
(2)支付媒体方广告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3)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及会计分录(略)。
(4)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应缴费额为(103000-60000)×3%=129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290
贷: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1290。
(5)上交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1290
贷:银行存款 1290。
哪些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如符合上述有关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的,则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不符合,则不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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